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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胜建与代廷兵、代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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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胜建,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代廷兵,男,约47岁,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代蒙,女,21岁,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熊胜建申请执行代廷兵、代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代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余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