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一鸣,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承金,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芜湖市北京路的房屋一套、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的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肖一鸣名下。申请人肖一鸣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