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甲。被执行人曾某乙。
申请执行人曾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乙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