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甲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被执行人王某甲应给付申请人王某某2012年前的赡养费猪肉7.5斤,清油2.5斤,麦子100斤(其中2011年应给付的麦子50斤),黄谷400斤,现金4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