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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道奎与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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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道奎。被执行人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科工园川佛加气站旁。法定代表人刘九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袁道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劳仲案字(2012)8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道奎同意被执行人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只履行交纳2011年度的社保金和赔偿款、工资等共19850.00元后。余下的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12)8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王朝学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