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辜铎惠。被执行人刘久谊。
本院在执行辜铎惠申请执行刘久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辜铎惠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中的第三项“原、被告对王华忠享有的债权48万元,原告辜铎惠与被告刘久谊各享有24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建伟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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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辜铎惠。被执行人刘久谊。
本院在执行辜铎惠申请执行刘久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辜铎惠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中的第三项“原、被告对王华忠享有的债权48万元,原告辜铎惠与被告刘久谊各享有24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建伟
书记员:周沁(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