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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辜铎惠申请执行刘久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013)威执字第157-1号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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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辜铎惠。被执行人刘久谊。

本院在执行辜铎惠申请执行刘久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辜铎惠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中的第三项“原、被告对王华忠享有的债权48万元,原告辜铎惠与被告刘久谊各享有24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建伟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