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41年1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某某,女,生于1963年6月20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的(2013)岳池执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坪滩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臣铁
书记员:郑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