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寸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寸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寸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丁某支付案件款1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胶南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徐希玮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