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家奎。被执行人徐东。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尹家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合计18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东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尹家奎申请执行徐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尹家奎发现被执行人徐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东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李树勇执行员:贾秋春执行员:周鹏
书记员::王美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