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居民。
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1)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爱君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王永申
书记员:董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