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XX与陈X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1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张XX与陈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内容不对,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陈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