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答某甲,住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理人银某,住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答某乙,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答某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12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