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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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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汤某,居民、住丰润区唐车小区**。被执行人张某,居民。

本院在执行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