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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荣岩与张海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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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张某乙,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1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北华泰小气的东侧合正名园**3D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所有,被执行人张某乙以该房作为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所借的150万元借款分别由被执行人张某乙负责偿还75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负责偿还7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房产归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北华泰小气的东侧合正名园北座3D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上述房产即归被执行人所有。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恢复原判决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898000元,申请执行人应退回被执行人人民币14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