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旻昱,女,1988年9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楼******。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法定代表人:商西荣,总经理。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盛世****。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昕辉,男,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盛世****。被告:商西荣,男,1969年3月15出生,汉族,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二巷北段**县金属回收公司被告:赵安平,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钟楼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薛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旻昱与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西荣、赵安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旻昱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李旻昱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旻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旻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李旻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郭玉萍审判员:甄方民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