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旻昱,无业。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法定代表人:商西荣,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盛世****。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昕辉,男。被告:商西荣,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安平,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薛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旻昱与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西荣、赵安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旻昱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旻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旻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原告李旻昱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李旻昱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