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负责人:徐巍巍。委托代理人:陈生有、李琴。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佐勇。委托代理人:傅先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与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涉及的信用卡持卡人蒋伟国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施得健
书记员:傅刘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