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ThomsonResearchAssociatesInc.(汤姆森研究联合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杰维斯大道**M3C1Y9。法定代表人GlennRunciman。被告上海福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细广。
本院受理原告ThomsonResearchAssociatesInc.(汤姆森研究联合公司)诉被告上海福牛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黄浦区重庆南路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工商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沪南路XXX号XXX室XXX号属于本院辖区,据此,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福牛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福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黎审判员:邢怡代理审判员:杨魏
书记员:陈巨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