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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䅳于原告刘景博与被告董永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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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景博,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董永良,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双生康强货运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博与被告董永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博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景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博承担。

审判长:王沧石审判员:陈辉人民陪审员:于亚男

书记员:郭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