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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与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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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负责人:魏钢,主任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副** 申请执行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凤城二路海洋大厦****

申请执行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支付律师代理费119000元及诉讼费2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有债权正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西安东元精密弹性材料厂执行款项转至我院执行款专户,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