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
本院依据(2012)朝民初字第287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宝鸡春晖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7718元及利息2217元,并承担诉讼费493元、执行费32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银行存款3074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