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佳咪,女,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城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培火。
本院在执行吕佳咪与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佳咪以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申请人吕佳咪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7)浙0681民初1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钟翊嘉商铺租金50493元。因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钟翊嘉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执15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钟翊嘉的债权则未受清偿。后因申请人吕佳咪受让钟翊嘉的前述债权,本院据此裁定变更吕佳咪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其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吕佳咪对被申请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逸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斯丽英审判员:荣文华
书记员:杨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