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救助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申请救助人黄某某与资兴市清江乡代头村上代头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资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在此期间,申请救助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查,申请人黄某某不服本院(2002)资民初第5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多次到法院申诉,鉴于黄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夫妻二人没有经济生活来源,经法院释明,黄某某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并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救助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黄某某司法救助金1600元。资兴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