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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任曾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清民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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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邮政局。被执行人任曾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任曾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昌县邮政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曾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邮政局欠款34972元。2014年3月20日,被执行人任曾全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狄俊泰代理审判员:杨昌仁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何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