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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邵荣千、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破申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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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邵荣千,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夫。

本院在执行邵荣千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荣千以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00000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手套、袜子、针织品、坯布、化纤丝加弹(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201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邵荣千袜子定型加工款计人民币43317元。款定于2015年1月20日前付5317元,2015年9月1日前付18000元,余款2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后因被申请人未按时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5)绍诸执民字第61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查明,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其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邵荣千对被申请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斯丽英审判员:荣文华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杨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