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晓娜
书记员:王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