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变更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15时许,云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龙山街道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三改一拆”专项整治行动,云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负责拆违现场秩序维护工作。被告人叶某得知自己家新盖的房子被拆违后,从云和县城赶回白龙山街道长田村,在村尾路段将县“三改一拆”执法组的车子拦下,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方木料敲向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员蓝某甲,方木料被蓝某甲用手挡了下来。之后,叶某和蓝某甲等人扭在一起,在场公安局民警陈某乙等人立即上前制止,并向叶某表明身份,叶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乙为公安局民警的情况下,仍然用砖块将陈某乙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叶某和被害人陈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叶某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兰某、蓝某甲、李某、杨某、陈某甲、季某、蓝某乙、林某的证言,云公物伤鉴字(2013)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工程放样通知书,规划图,叶某户土地违法行为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关于白龙山街道长田村叶某户违法用地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公安局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归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朱昕怡
代书记员: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