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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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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 ×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白杨

书记员:齐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