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群众,农民。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20时30分许,鸡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陈某接到举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宋某在吴官营乡郝庄村其岳父田某甲家中吃饭,陈某随即带领民警任利辉等人赶赴田某甲家中。在抓捕宋某时,遭到被告人田某甲等人的围攻阻拦,田某甲伙同其妻张某(行政处罚)、女儿田某乙换(行政处罚)等人对陈某等人推搡拉拽长达半小时之久,致使网上逃犯宋某逃跑。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12年9月27日晚上,有一伙人到我家其中一个带队领导出示证件称是公安局的,拿着一张纸上边有什么字我也没看清,说要逮宋某。我妻子张某不愿意让从我家带走宋某,就和工作人员说不让带走。我拉住队长说:“还能在我家逮宋某啊,”后来队长让把宋某带走,我拉着队长不让带走,其他工作人员就硬拉着宋某往院子里走。我在屋里拉着队长说这件事,出去时队长不让我出去,我就和队长拉扯着非要出去,后我拉着队长到院子里就没看到小凯,我在街门上骂了两句。后来公安局的人开车就走了,第二天才知道小凯跑了。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8月15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宋某在我家中串亲戚喝酒,我听到屋里一伙人吵吵见我丈夫田某甲和公安局的人正说话,我说:“啥事别着急,咱慢点说”一个人说没我什么事。后来公安局的人员硬要带走宋某,我就和公安局的人说:“别从我家带人,你到他家愿意怎样就怎样”不让公安局的人从我家抓宋某,田某甲就拉公安局的人,后来公安局的带着宋某出去街门了。不知道怎么公安局的人说小凯跑了,后来公安局的人开车就走了。3、证人田某乙换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8月14晚上8点多钟,宋某来我家送月饼,在家中和几个人正喝酒。来了好几个人,其中一人说是公安局的,是来抓宋某。公安局的人员硬要带走宋某,我在那又哭又闹拦着不让逮。后来公安局的人带着宋某出去街门了,不知道怎么公安局的人说宋某跑了。4、民警陈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27日晚上8时许,接耳目举报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宋某现正在其岳父田某甲家吃饭,接报后我带领民警任利辉,巡警队员赵计阳、王学峰、常志通、崔瑞坡、范亚坤、贾亚刚、康超杰、靳士其、郝静川、常凯驾驶警车前往鸡泽县吴官营乡郝庄村田某甲家中对宋某进行抓捕。到田某甲家后我拿出警官证亮明身份,并告知是在抓捕网上逃犯。在我们将宋某带离时,田某甲和一名年轻女子阻扰我们带离,并对我们进行推搡拉拽。将人带至警车旁时,一名老婆儿死死抱住宋某的腿,队员常志通给宋某戴上手铐后,过来二十多名男女将我们团团围住,并对我们进行拉拽推搡,致使网上逃犯逃跑。民警任利辉、巡警队员赵计强、王学锋、常志通、范亚坤、贾亚刚、康超杰、靳士其、郝静川证言均与证人陈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2012年7月19日,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6、抓捕宋某时录像光盘(当庭播放),被告人田某甲看后无异议。7、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8日5时许,吴官营派出所到吴官营郝庄村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田某甲传唤至吴官营派出所,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8、陈某警察证复印件、任利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被告人田某甲户籍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涉嫌故意伤害的网上逃犯宋某脱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利民审判员:刘丽人民陪审员:李晓慧
书记员:李丽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