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2013年6月7日收到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边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于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长:齐震虎审判员:张新科审判员:肖霄
书记员:王海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