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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边某妨害公务案退回决定书

(2013)顺刑初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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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2013年6月7日收到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边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于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长:齐震虎审判员:张新科审判员:肖霄

书记员:王海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