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法,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法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14时许,沭阳县公安局华冲派出所民警高某某、张某带领辅警到本县某镇某村被告人汤某法家查处赌博。被告人汤某法见状,即上前拽住民警高某某,并抓高某某手背等处,致高某某警服肩章被拽坏,手背被抓破,现场的数名赌博人员逃脱。被告人汤某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汤某法供认其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高某某、汤某、张某、王某、荣某某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法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汤某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汤某法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栋
书记员:宋飞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