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荣,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天堂××村××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明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7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荣及其辩护人黄明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大湾镇政府联合国土局、村建站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对桂平市大湾镇天堂上村10队部分村民非法占有天堂村中心小学用地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在执法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梁荣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等村民手持铁铲、竹棍、木棍等工具围攻、阻挠,并向执法人员扔石块。桂平市大湾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出警处理,强制将被告人梁荣带离现场时,继续遭到梁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等村民的阻挠。当天,由于被告人梁荣等村民的围攻、阻挠造成联合执法队、大湾派出所无法执行公务,并致使多名工作人员及干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桂平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大湾镇政府行政处理事前告知书、告知书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大湾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张贴照片、大湾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方案、大湾人民政府执法经过、大湾派出所执法经过、情况说明、贵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人梁某某、陆某某、莫某某、黎某某、蒋某、林某某、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荣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荣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没有起指挥、组织的作用,没有造成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结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荣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荣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荣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荣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巫立慧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