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树,男,1990年9月28日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2436,壮族,初中文化,家住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2年9月3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覃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廖乙霖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