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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宾刑初字第306号廖全福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宾刑初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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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全福,绰号“二三”,男,197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3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自治区××县宾州镇××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全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全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12时许,宾阳县公安局刑警黄忠、黄子羲、封志才根据指示调集20余警力,配合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李睿智、蔡寅洲、常达名等人分乘三辆警车前往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下寨村抓捕涉嫌QQ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后在村内一栋平房内当场缴获诈骗所用的笔记本电脑20余台、无限3G上网卡、信号接收设备、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抓获涉案人员两名。在带离涉案人员及作案工具的途中,被告人廖全福伙同廖成才(已被判刑)等百余名村民强行夺回作案工具并包围刑警和警车要求放人,造成刑警被推搡、冲散、抓伤,警车被砸及涉案人员被抢走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全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车辆损坏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民警李睿智、蔡寅洲、常达名、黄子羲、封志才、黄忠的自述材料、证人梁某某、陆甲、张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石某、陆乙的证言、被害人农球军、叶德峰、陈福的陈述、被告人廖全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全福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全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妨害公务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全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青晴人民陪审员:覃小君人民陪审员:杜美燕

书记员:陆善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