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XXX社区**X委(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刘BB、刘C,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刘BB、刘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牛某直接造成交警受伤,视频显示被告人牛某只是防御,没有主动攻击执法人员的动作,犯罪情节轻微。2、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有不当之处。3、被告人牛某在案发后多次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牛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其本人及家人身体有病需要治疗。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牛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同案人陶E(另案处理)在本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民警林某和交通协管员依法查扣其驾驶的摩托车,而采取打开摩托车汽油盖扬言点火、强行拖倒摩托车以及用脚踢执勤民警等暴力方法抗拒执法。后被告人牛某闻讯赶到现场,即上前用拳头殴打现场执法人员,同案人陶E随即亦用拳脚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后分别被现场执法人员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执勤民警林某、保安员冯某均受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36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凤阳派出所接被告人牛某报警称在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被人殴打,后民警到场了解是交警在上址查扣“五类车”时遭到两名男子阻碍执法,后将涉嫌阻碍执法的牛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对涉案的打火机、摩托车汽油盖进行了扣押,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次日对牛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2、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被害人林某、冯某、证人张某、叶某、彭某、梁某、被告人牛某分别对截图照片进行了签认,证实被告人牛某及同案人陶E采用暴力方法抗拒执法的案发经过,其中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5月23日16时26分至27分,在同案人陶E因暴力抗法行为被现场执法人员控制的过程中,被告人牛某到达案发现场后即用拳头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同案人陶E随即亦用拳脚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后被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制服。3、缴获的打火机、摩托车汽油盖的照片,被害人林某、证人叶某、彭某分别签认照片中的打火机和摩托车汽油盖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一男子暴力抗法时准备用来烧摩托车的物品。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执勤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拖车作业单,证实2013年5月23日14时至19时,该大队安排民警林某在瑞康路、逸景路路段执勤,参与“五类车”整治行动,对涉案的摩托车依法予以扣留。5、被害人林某提供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其警察身份。6、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牛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牛某的身份情况。7、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大法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L473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8、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3)1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冯某右上臂、左腕部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9、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其带交通协管员叶某、彭某在海珠区瑞康路纯阳观南门路口依法查扣“五类车”。至16时30分许,他们看到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快速开过来,于是其就上前拦住他并抓住他的摩托车刹车把,叫他停车接受检查,那名男子却加油逃跑,摩托车撞到一名过马路的女子。于是其和协管员将那名男子拉住,那名男子还继续加油,他们将那名男子抓住,在抓那名男子的过程中,那名男子用手打了其胸部两拳,打了其右手拇指处一拳,他们扣下他的摩托车才放开他。后他们将摩托车推到瑞康路逸景路路口的拖车上,那名男子就打电话叫人过来,其叫那名男子不要阻碍他们执行职务。过了一会儿,那名男子走到拖车的地方,情绪很激动,其马上用对讲机呼叫海珠交警大队电台,请求派出所过来协助处理。此时那名男子走到拖车处说要拿其摩托车上的东西,其对那名男子说他不能上拖车,但那名男子不听劝告,突然冲上拖车打开摩托车车座,把摩托车油箱盖拧下来扔向其,但被其躲开了。接着那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两个打火机放到油箱口,说要与他们同归于尽,其说他这样做是违法的,跟着其冲上拖车想夺他的打火机,那名男子就用手将他的摩托车拉倒在地,摩托车油箱的汽油洒到拖车板和地上,由于拖车板有汽油导致湿滑,其也滑倒在地上。其看到情况危急,就和协管员上去抓住那名男子,并把他手上的打火机夺了下来,那名男子还用脚踢了其的腹部和腿。此时凤阳派出所的民警和保安过来了,民警将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抓住。过了一会儿,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其侧面冲过来用拳头打保安,后派出所民警和保安将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抓住。而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倒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林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黑衣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治安队员。10、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左右,其在海珠区瑞康路纯阳观路段上班巡查中大布场,接到队员的对讲机通知称有人在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与交警发生冲突和放汽油烧车,其去到现场看见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与交警扭扯在一辆三轮摩托车旁,于是其带着队员梁某、张某等人一起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拉开并控制在三轮车旁。接着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冲过来朝梁某和张某的头部各打了一拳,他们马上转身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控制住,而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朝其脸部打了两拳,但被其躲开了。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拉扯其手臂并想咬其手臂,但未咬到,而其手臂被他抓伤红肿,他们将那两名男子控制住。接着有民警到场,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起哄称警察打人,导致很多人在场围观阻碍交通,最后民警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带回派出所,而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被送往医院。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冯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治安队员。1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其和队员冯某、梁某在海珠区瑞康路纯阳观附近巡逻,接到对讲机通知称有交警在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查扣“五类车”时遇到有人暴力抗法,并放汽油烧车。他们立即赶到现场,看见交警正和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在三轮摩托车旁边拉扯,于是他们三名队员立即上前将该名男子控制住,并疏散现场的群众。这时突然有人从后面用拳头打了其和梁某的头部,其转身发现是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殴打他们,于是他们又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制服。这时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看见他的朋友过来帮忙,又站起来对他们拳打脚踢,当时情况非常混乱,他们花了好一段时间才将该两名男子重新控制住。由于其被打了头部有点晕,其就和队长冯某说其被打了头晕,冯某就叫其先回去队部休息,于是其就离开了,之后发生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其当时看见冯某的手臂有点红肿,其他人有无受伤其就没有留意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张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穿黑色衣服、牛仔短裤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其和梁某。1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凤阳派出所派驻中大布场的保安。2013年5月23日16时左右,其和冯某、张某在海珠区瑞康路纯阳观路段上班巡查,接到队员的对讲机通知称有人在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与交警发生冲突和放汽油烧车,他们赶到现场时看见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与交警在一辆三轮摩托车旁拉扯,于是他们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拉开并控制在三轮车旁。这时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冲过来朝其和张某的头部各打了一拳,他们转身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控制住,接着有民警到场,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起哄称警察打人,导致很多人在场围观阻塞道路交通,最后民警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带回派出所,而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被送往医院。因其头部戴了头盔,其没有受伤,张某有轻微脑震荡,冯某的右手受伤,手臂红肿。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梁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穿黑色衣服和牛仔短裤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其。13、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其和海珠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海珠区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面马路整治违章“五类车”时,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不听交警劝说爬上他们的拖车,从被查扣的摩托车上拿了一些东西来砸交警林某,然后不知从哪里拿出一个打火机对着摩托车说要和交警同归于尽。这时林某就立即上拖车制止该男子,该男子就将摩托车从拖车上拉下来,汽油洒了一地,交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住,但该男子还用脚踢交警的腹部和腿部,交警就牢牢抓住该男子不放,后来派出所的治安队员来到现场,合力将该男子控制住。大约过了十分钟,突然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冲过来用拳头打治安队员的头部,之后他们治安队员一起上前控制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反抗,并用拳脚踢打治安队员,后治安队员合力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控制在地上,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一直大叫警察打人,导致很多群众围观交通受阻。之后派出所民警到场,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晕倒在地上,民警就让120救护车送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到医院接受治疗,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辨认照片,证人彭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治安队员。14、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其配合海珠区交警大队民警林某在海珠区纯阳观路段查扣“五类车”,当时林某查扣了一名穿白色衣服男子的摩托车,于是其就将那辆摩托车推到瑞康路长江轻纺城南区对面的拖车点,并将摩托车推到拖车上。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一直跟着其来到拖车点,并向林某要求拿回摩托车内的物品,林某就说让协管员帮他拿,但那名男子二话不说就冲上拖车,站在刚被他们查扣的摩托车旁边,将摩托车的侧架打上来,好像要推走摩托车,被他们用言语制止了。那名男子又将摩托车的大架打下来,并在摩托车内拿出一些物品扔向林某。后来那名男子从裤袋内拿出打火机对着摩托车,并扬言要同归于尽,这时林某就冲上去,那名男子将摩托车拉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打林某的腹部。这时其看见翻倒的摩托车汽油洒在地上,他们也上前将该男子控制住,这时有治安队员前来支援将该男子控制好。不久又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冲过来用拳头殴打治安队员,治安队员就合力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控制住,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一直说警察打人,不久有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来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不知为何晕倒在地上,民警就叫来120救护车将白衣男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而将黑衣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辨认照片,证人叶某指认被告人牛某就是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对出路口暴力抗法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拳头殴打治安队员。15、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15时许,其老公牛某接到其朋友陶E的电话后就乘摩托车走了,其也马上乘摩托车跟了过去。到了现场有很多人在围观,其看到陶E被四五个人压住,双手被捆在背后,其过去问为什么打人,但是没有人理其。其看见陶E脖子右侧出血了,就说不要再打他了,其过去想拉开他们,他们就把其拉到一边。其看到四五个人压住其老公,其老公叫他们不要打陶E,那五六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叫其老公不要说话,当时其看见陶E的手被手铐铐住了。这次冲突应该是因为陶E的摩托车被扣而引起的。16、被告人牛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13年5月23日16时许,其接到朋友陶E的电话称他在海珠区长江轻纺城路段被交警查扣了摩托车,而且交警还打了他,叫其过去现场。其接到电话后马上去到现场,看见很多人围在那里,其走进人群发现朋友陶E被五六个治安队员按在地上,交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场面非常混乱。当时其认为陶E就是被执法人员殴打的,其非常生气,于是就冲过去用拳头殴打了穿黑色制服的执法人员,接着执法人员就过来将其制服了。其和陶E被制服后,其发现陶E晕倒在地上了,其在现场和执法人员理论为何扣了车还打人,不久其发现其妻子郝某不知何时也过来了,当时他们在现场争论了一段时间,不久有救护车来到现场将陶E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而其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在审查期间公安人员出示了监控录像给其看,其发现在其动手殴打执法人员的时候,陶E也站起来用拳脚殴打执法人员,后来他们两个都被制服了。当时其上身穿一件黑色短袖衣服,下身穿牛仔短裤。陶E穿一件白色短袖衣服,下身穿一条长裤。除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外,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牛某及其母亲周LL、姐姐牛M的病历、住院记录等材料,证明被告人牛某曾患有右肩部外伤、右锁骨骨折,以及其家人患病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牛某直接造成交警受伤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处断原则,被告人牛某亦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某在案发过程中只是防御,没有主动攻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有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张某、梁某、林某、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牛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牛某到达案发现场后即用拳头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同案人陶E随即亦用拳脚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殴打,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态的扩大,现场执法人员制服被告人牛某及同案人陶E的行为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结合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牛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牛某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后即被当场制服,后因同案人陶E晕倒在地,现场执法人员才解除了对被告人牛某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牛某之后虽有打电话报警,但报警的内容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声称自己被人殴打,在被公安人员强制传唤回派出所后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牛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牛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世发人民陪审员:吴桄辉人民陪审员:陈月容
书记员:张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