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XX镇XX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打火机1个、防盗锁1把、汽油300毫升,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邹世发
书记员:张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