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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朱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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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视频录像,证人姚某、邓某、严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对被告人冯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冯某、朱某的供述、对视频截图的照片签认、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可以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朱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陶志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