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装修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名态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