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2001年3月、2005年、2008年6月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区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在珠海市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吸毒劣迹,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穗硕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