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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郑某某犯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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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预见在林地内烧火纸可能引起火灾,但却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9.0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失火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确保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又六个月之日止)。二、对被告人郑某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