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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马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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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5.2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其过火有林地面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所犯失火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某甲在火灾发生后委托他人报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和其有自首的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并已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达成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宝君

书记员:严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