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建国、詹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5.2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其过火有林地面积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可对其所犯的失火罪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失火后积极参与扑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延洛

书记员:严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