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廖家乾失火刑事判决书

(2013)泰刑初字第1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

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男,38岁。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泰检林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98.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积极支付打火工资,并与被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在野外用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汤求忠

书记员:马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