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荆桃,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荆桃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荆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荆桃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尽注意义务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受灾有林地面积37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17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荆桃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荆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建华
书记员:林洪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