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竹彬。2013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王雷音。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竹彬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竹彬及指定辩护人王雷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季竹彬携带锄头、砍草刀前往高湖镇西山村“下跑”山场附近其哥哥的农田上准备开垦种植。为方便耕田,被告人季竹彬用打火机分别点燃农田里的秸秆堆。在燃烧秸秆过程中,靠近田坎的一堆燃烧着的秸秆的火苗顺着田坎把下面田的茅草引燃,被告人季竹彬虽及时砍了一束茶树枝去扑火,但由于荒草茂密,天气干燥,火势越烧越大,无法扑灭,最终导致森林火灾。经青田县侨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鉴定,本次火灾共烧毁有林地面积239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季竹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季竹彬的身份信息、案件破案报告表,被害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章某、季某己、季某庚、季某辛的陈述,高湖镇西山村下跑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意见,青公(森)(2013)第7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竹彬违反林区禁止用火规定,在农耕作业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共烧毁林地面积23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季竹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王雷音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竹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建中代理审判员:楼伟标人民陪审员:陈祝君
代书记员:刘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