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宏武。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宏武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强、代理检察员黄宝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宏武到龙州县北耀农场一队“大坝”(地名)做农活时,见该地的杂草太多,于是就在该地头燃烧杂草,因处理不当导致火势蔓延到山上,烧至龙州县荣达林贸公司的速丰桉林地。经龙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查统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2.49公顷,烧死速生桉树幼株36株。案发后,被告人周宏武于2013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潘某某、闭某权、闭某彬、闭某群、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宏武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照片、龙州县北耀农场一队“大坝”(地名)山火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2013年3月5日龙北总场北耀社区一队山火现场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宏武因烧荒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2.49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的桂公通(2004)15号《关于办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周宏武因用火不慎,过失导致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2.49公顷,属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周宏武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宏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禤培山代理审判员:黄立光人民陪审员:程子强
书记员:农小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