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奚建华,系该村主任。被告:魏胜英,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胜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闯
书记员:李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