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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秀芹与韩耀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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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秀芹,女,193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耀民,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秀芹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小麦600斤,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耀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耀民与申请执行人吴秀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耀民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2012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唐凤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