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小楠,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