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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定法执字第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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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